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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一)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加强日常检查监督。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农民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以及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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