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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方式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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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不合格怎样处理 (一)对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可先进行房屋的交接,然后再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在合同履行中,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房屋质量不合格,且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质量不合格如何维权?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如果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卖房人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 2、购房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购房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卖房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质量应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如果购房者对房屋质量存有疑虑的,可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 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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