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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够调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
提起行政诉讼的办法:一般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并且依法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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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的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容双方当事人协商,也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第二,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行使的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是不允许其随意处分的。但该法第六十七条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以,对于行政诉讼中经济赔偿部分是可以调解的。
对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若是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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