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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与借贷关系的混同的认定是如何认定的呢?

2023-04-07
第一,该条款适用的前提就是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即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真意并非是买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仅仅是将《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作为《借贷合同》中债务的担保,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形式仅仅具备从属地位、从属于民间借贷的主法律关系。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只有从程序上作出如此规定,才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真正回位到正确的实体关系中去。如果出借人坚持要求审理买卖合同的,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需要补充的是,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程序性驳回起诉,而非直接实体性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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