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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2、调解,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
(1)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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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如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当时,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理赔、交费、责任归属、代理人欺诈等问题产生争议。发生争议后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一、协商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谅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互相做出一定的让步,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这是保险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方式。二、调解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信赖的第三方主持下,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出使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和解协议。调解一般是在双方无法通过自行协商消除分歧时采用。调解人一般选取处在中立地位,具有一定权威的第三方,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估公司等。三、投诉在协商无效时,也可以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或各地的保险监督办事处投诉,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就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保险条款是经过保险监督委员会统一审批的,所以有最终解释权。另外,买保险也是消费,保户还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四、仲裁指争议双方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居中调解,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义务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一经做出,不得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诉讼指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这一方式只在纠纷双方矛盾激化、并不可调和时才采用,因为该诉讼方式要花费不少的人力、精力和财力,会损害双方的公众形象。请保户注意,《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公司与保户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具体采取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要视情况而定,总之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解决当事人间的合同争议,有四种可以选择的途径,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解决争议的方式。用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能够便捷地解决争议,省时、省力,又不伤双方当事人的和气,因此提倡解决合同争议首先运用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和解或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人也不能强迫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的,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可以约定向中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约定向国外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捷、专家断案、气氛平和、保密性强、裁决具有终局效力等特点,是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途径。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书应当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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