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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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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公安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给当事人:(一)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由于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核实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四)当事人不同意交警调解的。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调解协议未达成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以知道,交警部门不适用调解拒绝在事故责任书上签字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即使车辆当事人拒绝,也不可能改变事故证明的结果。因此,如果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及时提出,而不是直接拒绝。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给当事人:(一)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由于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核实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四)当事人不同意交警调解的。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调解协议未达成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以知道,交警部门不适用调解拒绝在事故责任书上签字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即使车辆当事人拒绝,也不可能改变事故证明的结果。因此,如果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及时提出,而不是直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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