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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拒绝签收事故认定书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反而因为拒收可能会失去宝贵的复核时间。 2、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给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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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因此,只要你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当时照片,保险公司的勘察记录,最好是拉着保险公司的人一起去帮你证明),这样交警就会采信,这样就可以补开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了。
不服交通事故证明怎么办?(一)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交通事故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证明》后3日内,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召集事故各方,当场公布审核结果。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时纠正错误。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高级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和审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群众投诉后发现交通事故认定有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交通事故认定的决定,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错案。(二)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异议,明确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应当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赔偿责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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