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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劳动者自愿主动加班的,没有加班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加班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对补发加班费的追溯年限没有限制,但在实际索取时,会受如下情况约束: 1、若已离职,受仲裁时效的约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已离开该单位,且距该单位最后一次发放工资给你的时间已过一年,中途又没有向该单位提出过补发加班费的要求,也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则视为已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庭和法庭将不予受理。 2、举证能力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要求用人单位对考勤表等保存2年即可。因此,超过2年的加班记录,如果主张人自已不能举证,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可能存在不受仲裁庭或法庭支持的情况。
不一定,要看公司是否认可了劳动者加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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