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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2、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4、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慢行使过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三)债务人债权过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者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代位请求。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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