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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汇总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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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减少无功能耗:(一)建立、完善重点用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年检登记制度;(二)加强日常用能巡查;(三)除有特殊用电需要外,实行分区域、分时间供电;(四)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五)在公共区域推广应用照明智能调控装置;(六)严格控制夜间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用照明;(七)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设备,及时更换老化、破损供水管道;(八)优先使用节水型水龙头、卫生洁具和高效节能照明灯具等节能产品;(九)实行高层建筑电梯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十)对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施、设备实行重点用能监测。
为了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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