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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市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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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耗定额制度。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分类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应当适时调整。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汇总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节能工作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制度,优先采购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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