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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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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的办法,是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更重要的是考虑到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国家公务员是保证国家公务正常运转,研究制定国家政策并监督国家政策贯彻实施的一支特殊队伍,必须保证队伍稳定,高效廉洁,他们的健康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运行效率。同时,在我国现实国情下,国家公务员的收入水平还不能提高到应有的水平,对医疗费用的负担能力有限。因此,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健康水平和国家机关的勤政廉政,保证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下降,《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务员并非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此不算工伤。但公务有医疗保险,他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报销治疗费。
在工伤待遇中没有营养费一条。员工工伤待遇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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