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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合同逾期登记说明》

2021-11-24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大量房屋逾期登记的情况,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在房屋登记簿上记录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的行为。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发生买卖、赠与、互换、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前必须完成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转移登记的前提。转移登记所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的本质是在初始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向出卖人颁发的初始权利凭证。出卖人初始登记逾期的,转移登记必须逾期,因此,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出卖人的初始登记设定了违约条款,一旦初始登记逾期,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登记的期限是出卖人履行义务的终期,也是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开始。房屋合同延期登记一般是出卖人造成的。具体合同延期声明主要包括:出卖人说明原因,要求申请延期,需要说明延期原因是出卖人自身造成的,否则逾期登记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相关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更正法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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