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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已经规定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已经规定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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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一审离婚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解释如下:1、在中国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另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已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都定居国外,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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