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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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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可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 (二)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后,每月按以下标准支付退休费,直至死亡。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支付。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支付;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支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支付。 因工致残退休,日常生活需要人员帮助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90%支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日常生活不需要人员帮助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同时,具备两个以上退休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支付。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支付。 退休干部死亡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应与在职死亡干部相同。
一、增加退休费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在2014年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退休费。(一)退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用;行政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局级正职900元,局级副职730元,县级正职570元,县级副职480元,乡级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用;行政人员,省级以上1100元,局级700元,县级460元,乡级350元,科员和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和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和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和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及时350元,高级技师和普通技师含260元。(3)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休生活费。(4)在按上述标准增加退休费用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出生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2元。资金来源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所需的财政资金,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资金保障渠道解决。对于部分地方需要的资金,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三、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北京事业单位增加退休人员退休费用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会上涨退休工资的!人社部与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按照总体水平5.5%左右的标准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将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预计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并从2017年1月开始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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