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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能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享有物权期待权。双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的房产属于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物抵债...
债权人不能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享有物权期待权。 双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的房产属于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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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能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享有物权期待权。双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的房产属于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交付房产,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的履行方式,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且破坏了债权平等受偿的原则,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救济途径,故不能认定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产生物权期待权及物权本身,该合同的订立并不能阻却有其他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正确的方法是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判断该协议是否合法来认定,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的协议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1、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到期债务,则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债权债务的消灭。 2、在新债清偿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 3、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风险提示: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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