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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一)两种情况下可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二)六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机构接案范围有: 1、法医病理鉴定2、法医临床鉴定。 3、法医精神病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 5、法医毒物鉴定。 6、物证类鉴定。 7、文书鉴定。 8、痕迹鉴定等等。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司法鉴定。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当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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