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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签订的房屋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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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下列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合同对另一方没有法律约束力。配偶一方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继承人签订的房屋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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