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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办[2011]4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规定:“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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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办[2011]4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规定:“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买卖合同只是债权行为,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故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该适用《合同法》,确认买卖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时应该适用《物权法》因此转让合同有效。
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抵押权设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人的所有权并未丧失,只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处分,并不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禁止抵押物转让并无法律依据。
依据法办[2011]4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规定:“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买卖合同只是债权行为,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故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该适用《合同法》,确认买卖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时应该适用《物权法》因此转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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