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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债务人是债权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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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债权债务概括承受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承受,一个是企业合并。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勿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 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 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 并且,债权的权利、抗辩和债务的从义务、抗辩权一并移转。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沿袭了1988年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其中,本条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指“交易关系”之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因为通常情况下,“交易”指“互易“”买卖“,而票据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除了买卖关系中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了赠与、转让、保证、拍卖等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票据行为。故这里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指一切可以发生票据行为的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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