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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缴纳首付款时开发商是否需要向开发商提供税务服务,有何规定

2022-01-20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3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票据,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这一规定,在河北省,购房者缴纳首付款时,开发商需要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票据,实践中开发商都是在贷款下来或者等房屋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量之后,取得了准确的房屋面积时,才会出具购房发票。 但是购房者有索要发票的权利,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开发商不提供首付款发票,有可能导致无法提取公积金的,此时,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发票,如果开发商气拒绝提供,您可以向税务部门反应,要求开发商出具发票。 综上所述,购买期房,如果确定开发商手续齐全,交付首付款时不给发票,并不是必然就有法律风险,在贷款批下来,一般会给付正式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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