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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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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虚报工作经历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分析是否属于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是,则劳动合同无效。 赵先生自2015年4月13日入职广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冲压工程师。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后金属制品公司发现赵先生提供虚假工作资历,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金属制品公司做出录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现金属制品公司拟书面通知赵先生,主张劳动合同无效,那么此主张是否成立呢。
虚假报告工作经验,如果虚假报告工作经验与工作有关,如从事教育行业,虚假报告其教育教学经验,从而影响用人单位的判断,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虚,一般不得认定无效。
下列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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