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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由单位支付,根据地方法律规定执行。一般是按照当地社平工资的60%计算。《女职工特殊...
产假期间的工资和奖金问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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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工资待遇。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资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机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机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二、本通知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增加的产假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河南省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合法生育的,增加产假3个月。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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