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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只有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才能发放,否则不会发放;对于不同企业劳动条件相同的类似工种,应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劳动条件不同,应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1)地下作业。(2)刺伤、绞伤或严重磨损可能造成创伤的作业。(3)接触有毒、放射性和皮肤感染的作业。(4)冬季在寒冷地区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自带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和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5)接触腐蚀性物质的作业。(6)有强辐射性和对皮肤感染的作业。(4)经常在寒冷地区从事野外露天作业,冬季自带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和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5)接触有腐蚀性物质的工人。(6)冬季经常在湖面上发放。(6)有强辐射的工人。冬季作,经常在我省从事室内工作。防寒冷的工作,经常在海拔2公里。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有哪些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1。发放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而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发放。只有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否则不会发送;对于不同企业劳动条件相同的类似工种,应当发送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劳动条件不同,应发送不同的防护用品。二、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为:(1)井下作业;(2)有强辐射、烧灼危险作业;(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可能造成创伤的作业;(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5)接触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6)在严寒地区冬季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作业,以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作业,可发送防寒服。防寒用品发放条件1。在我省,冬季经常在海拔2公里以上的地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员工;2、冬季经常在湖泊、河流和水库工作的员工;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员工。防寒服的发放应根据当地的温度操作方法分别发放,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
参考《安全生产法》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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