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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的基本程序

2021-10-23
受理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一对应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本登记机关的登记许可范围内,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告知其原因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资料齐全。否则,就不会被接受。3领取申请资料,接受申请,在《船舶登记审查书(以下简称《审查书》,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初审初审由船舶注册业务主管完成。初审者必须确认1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附属资料一致,根据《船舶登记条例》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2在《审查表》审查意见栏中填写初审意见,签字注明日期。3把申请资料交给审查员。复审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工作人员完成。复审人员必须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附属资料一致,根据《船舶登记条例》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2在《审查表》审查意见栏中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字注明日期。3同意注册的,将申请资料提交审查人。4不同意注册的,初审经营者书面通知,将申请资料返还给申请人(申请书不返还),在《审查书》中明确记载申请资料返还,由申请人签字。批准审查由船舶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或许可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查员是证书发行人。审查者必须检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审查书。2在确认内容正确的情况下,在《审查书》的审查意见栏中填写同意发行意见,签字注明日期。这个日期是证明书的发行日期。3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4对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及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发证证明1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审批人同意出具证明的意见,在《审批表》中填写船舶登记号码(出具船舶股权登记证明和船舶国籍证明时)。2船舶登记业务负责人根据登记内容将相关情况输入微机管理数据库,印刷登记记录收入船舶登记簿。3船舶登记业务负责人或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证书制作人根据《审批书》制作证书,盖船舶登记专用印鉴。证书制作完毕,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4申请人领证时,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应退还的文件原件盖上业务登记的印章,在签字日期后退还申请人,在申请书的相应栏中明确记载并要求申请人签字,同时征收相关费用发行证明书。5证书制作人.审查人.发行人分别在审查书的相应栏目上签字,明确记载日期。证人还应在备注栏上注明发行的证明书的印刷号码。存档船舶登记业务负责人整理剩下的申请资料和证明书的复印件和复印件,与审查证明书一起存档船舶登记资料,在船舶登记工作台帐上记入存档状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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