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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登记现采用分散管理形式,由设在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船舶登记业务,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舶登记法规的研究,制定、修正和政策管理,对...
受理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一对应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本登记机关的登记许可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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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船舶按照办理船舶登记的顺序,需要办理的船舶登记业务有:1、申请船舶识别号;2、申请船舶名称核定;3、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4、申请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检验处申请)5、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不需要申请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除第四项向船舶检查所申请外,其馀事项向政务中心申请。
1、复印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同意变更船舶所有人、经营者、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的文件;与变更项目相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加盖公章。提交材料使用A4纸。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所有内容。
船舶登记过程如下: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和副本;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并授予船舶登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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