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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前款...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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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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