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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前款...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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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三)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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