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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上市、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于国有土地出让的程序及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熟化问题》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土地出让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仍应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及《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相关规定,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主要是指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包括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这些行为在开展土地前期工程建设工作前应已完成。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程序进行(具体问题建议征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土地前期开发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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