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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办理领养证。(一)必备材料: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二)办理手续:到居委会领取证明一式两份(以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儿童出生生证明是由孩子出生时所在医院出具的,但前提是当事人需要提前向医院提供给孩子的出生证明和孩子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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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证明收养人收养他人子女作为其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其目的是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建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团结。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申请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或者送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具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应当亲自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各方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工作证、退休证等。(2)各方同意收养或送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比如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以及不孕或绝育证明。被收养人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被收养婴儿出生证明,以及其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证明。
领养的孩子不需要办理出生证明,到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即可。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一,可以办理的: 1,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的正规医院出生的婴儿,都有权利获得《出生医学证明》,这是无条件的; 2,当事人没有结婚证件,就生育子女的,一般来说,需要根据户口申报地的计生政策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才能享受到正常的村民/居民的待遇;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来说,只需要提供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即可; 4,当事人具体可咨询孩子出生地的接生医院,或者当地的妇保院。 二,《出生医学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2,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3,《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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