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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可能涉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客观表现为通过转移财产、逃避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本罪的主体是...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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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主要是由于恶意欠薪行为发生在劳动者和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之间。雇主和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天然的优势,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此处的犯罪主体不应仅限于与劳动者有直接劳动合同关系的的用人单位,还应该包括用工单位,对于此处的犯罪主体应该一视同仁。这里的自然人主要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雇主和个体工商户,法人也能同时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而对于恶意欠薪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却存在争论:事业单位、机关能否构成恶意欠薪罪的主体?笔者认为,由于事业单位和机关的特殊性,他们不具有产生恶意欠薪犯罪意思的动机和可能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法院不可能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作为被告进行刑事审判。这是否意味着事业单位和机关可以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于这两种特殊主体,笔者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
1、严重侵害许多工人的合法权益工资是许多工人的生活来源,甚至工人的唯一生活来源,是他们自己及其家人生存的条件。恶意拖欠工资直接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侵犯他们的产权,阻断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造成巨大威胁,其危害不亚于盗窃、欺诈等刑法犯罪,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2、严重破坏诚信市场原则诚信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宗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信用遵守,否则正常的经济交易就无法进行。在市场条件下,只有遵守诚信的市场原则,劳资双方的关系才能维持。3、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中国,劳动力供给过剩是长期现象,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强烈地位,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不足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是劳动力市场的弱者,为了养家糊口,赚取微薄的工资,他们辛苦工作,最容易受到恶意工资不足的伤害。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恶意欠薪;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数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恶意欠薪;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恶意欠薪;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恶意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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