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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可能涉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客观表现为通过转移财产、逃避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本罪的主体是...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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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不够犯罪条件。俗话说的“恶意欠薪”这个词,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我国对欠薪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被定义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条件:犯罪主体为企业和自然人;主观要件为故意;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因果关系;犯罪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具备以下三个方面构成恶意欠薪罪: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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