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要开除股东,需符合的条件是: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2、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 3、公司的股东...
1、新老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召开董事会,就增资增股东事项进行表决,由全体董事在通过增资增股东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上签字。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该公司无权强制删除其名称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单方面强制退出股东或者股份,只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以达到退出公司股东身份的目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公司股东。对于名称行为的法律后果,名称人和名称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持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场地使用文件等,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凭借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企业即可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号、办理税务和财产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备案。。
公司股东会做出股东除名决议后,公司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实践中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实践中的股东资格除名,通常是在被除名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不得已而做出的,股东除名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股东除名行为也不会形成股权转让协议。但工商管理部门就会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如对股东会决议的确认判决)作为变更登记的必备申请材料,从而以材料不符为由设置障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1,860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