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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

2022-02-05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按照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的农民工,以及享受抚恤金的工亡农民工亲属,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以农民工个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最高不超过15年。其中,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4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或者工亡职工亲属一次性领取抚恤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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