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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
农民工是否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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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这些农村居民和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异,社会保险是职业相关保障。任何工人只要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都有权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所以农民工应该像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8%,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全部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居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按照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的农民工,以及享受抚恤金的工亡农民工亲属,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以农民工个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最高不超过15年。其中,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4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或者工亡职工亲属一次性领取抚恤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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