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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则夫妻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应当认定为男女双方各自的财产,离婚时,仍属于各自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
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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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其一,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故笔者认为,评估仍分为依申请评估和依职权评估两种情形,而该两种情形在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中亦会因某种特定情形而同时存在。
1、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1)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2、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3、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4、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对于第一套房:男方父母对房子有50%的所有权,你们夫妻有50%所有权,其父亲去世后,若无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由其母亲与男方平均分割其父亲的25%的所有权(若其父亲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即男方可另外获得12.5%的所有权,这12.5%的所有权属于你们夫妻共有。即你们夫妻最终有62.5%的所有权。离婚时,平均分配。 第二套房:集资房情况比较特殊,按相关规定,集资房的产权通常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所以,分配问题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套房:该房的所有权属于男方的母亲或其父母共有。(若其父母共有,则男方可继承25%,该25%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可平均分割)(道理同第一套房)你们支付的几万可视为其母亲借款或对其母的赠与。你们不能以此要求分割所有权。 另外,若能证明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离婚时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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