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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驾驶员所在企业投诉。交通、工商、物价、质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设...
捡手机不归还,涉嫌侵占他人财产,获取不正当得利,如果数额不大,不当得利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数额较大,不当得利者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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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乘客开门撞人按照乘客与司机有无过错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别承担责任。 如果出租车司机在指定位置停车并且提醒乘客开车注意安全,那么司机不承担责任。 如果司机完全尽到义务的情况下,双方都有责任。
乘客乘坐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三)需要出市区或者去偏远地区,应当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出城登记点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安全登记手续;(四)交纳租乘中发生的路桥通行费;(五)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根据《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合作,纠正和制止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车经营者和司机进行服务质量和信誉评估。第四十四条出租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县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车配备的经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县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接受客户、司机、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设区的市、县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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