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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以下统称河湖)的保护和管理。...
为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保持河湖水域面积,改善水生态和水环境,保障河湖防洪、供水功能,维护河湖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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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业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药、病虫害生物防治等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河流两岸和湖泊、水库、塘坝周边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对畜禽粪便、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行污水达标排放,保证水源质量。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流域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限制围网养殖,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本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河湖工程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或者对原有河湖工程设施和水域有不利影响的,建设主体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补偿费用专项用于河湖保护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要求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和其他水工程及附属的土地、山场属于该工程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流(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岸边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流(含湖泊),其管理范围根据设计洪水位或者参照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在河湖管理范围的周围,根据河湖重要程度、保护河湖功能的需要,确定河湖保护范围的具体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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