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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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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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