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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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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管道埋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国有土地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临时用地合同由管道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及补偿对象;(二)拆除、搬迁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三)采伐、迁移地上种植物、养殖物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四)改变种植、养殖方式造成损失的补偿及补偿对象;(五)临时用地期限,该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六)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管道路由线位放样后,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新增建筑物或者新增种植物、养殖物以及改变种植、养殖方式的部分,不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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