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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范围。后期支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搬迁人口。 在支持期间,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转移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性核定,对不再调整的移民人口自然变化采取了什么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移到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支持范围。 (二)支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支持期限。对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转移的支援范围的移民,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支援20年的2006年7月1日以后转移的支援范围的移民,从完成转移之日开始支援20年。 (四)支持方式。后期支持资金可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支付给移民个人,也可以实施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的项目支持,也可以采用解决移民村大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方法。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农村移民补偿费划分为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两大项:一、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补偿、移民户零星果木补偿、搬迁损失、搬迁运输和误工补贴等费用,以及新址水、路、电、文教卫等设施建设的补助。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迁建补偿、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移民集体企业迁建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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