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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目前你们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关系。...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以下几点规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期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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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前通知解除合同,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作为承租人,他有权随时解除,但必须按照原合同标准结清租赁期间的租金,并返还租赁房屋。
不定期解除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无需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使用和收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护等。 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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