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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
简单地说,土地登记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不动产,土地登记是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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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应当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规划用途、价格、坐落等进行记载。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查封已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一)登记机构依本条例规定作出撤销核准登记决定的;(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没收房地产、查封房地产、撤销核准登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判决、裁定的;(三)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而作出决定的;(四)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收回、征用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异议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1、理念不同。传统的企业登记制度要求法律法规明确能做的事项,企业才能做,没有明确的,职能部门很难把握,从而造成审批难。商事登记制度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把经营自主权还给企业,真正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活力。 2、载体不同。传统的企业登记制度以营业执照为中心,营业执照不仅是企业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还是企业经营权利、经营行为和资本信用的证明,有的还成为企业的场所权属凭证。营业执照上承载了太多的内容,成为企业进入市场的总闸门,使企业登记成为一项行政审批,成了市场准入的高门槛。商事登记制度以商事登记簿为核心,企业的相关信息登记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自负其责,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营业执照是商事登记的凭证,也起到公示的补充作用,不再将有关经营资格资质等与营业执照相捆绑,实现“证”、“照”相分离。 3、原则不同。传统企业登记制度从市场准入开始就严格把关,企业入市门槛比较高。商事登记制度实行“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实现证照分离、取消注册资本门槛、放宽场所登记条件,大大降低了企业登记门槛和经营成本。同时,通过强化信用监管、信用约束和强化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增加企业的失信成本,促进全社会“守信用、重信誉”的契约精神。 4、程序不同。传统企业登记制度以职能部门的审批为主,规定了许多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商事登记制度以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主,强调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转型,在制度设计上更加便民高效,如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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