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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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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等等。
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一)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检查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结婚登记申请声明》,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五)当事人宣读本人声明,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栏签字;(六)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声明,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七)颁发结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不登记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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