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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已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
1、施工合同解除已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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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结算,应当按照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就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该结算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的内容是: 1.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2.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 3.工程款拖欠严重,据调查,已竣工未结算占全部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的30%左右。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有: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3%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1)合同的协商解除施工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这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同意终止合同关系。当事人的这项权利是合同中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2)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因为不可抗力或者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合同当事人出现以下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①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③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施工合同解除后,这样处理:1。工程结算依法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有效性。因此,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有权按合同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合同终止后的结算仍应按照终止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进行,即除施工直接费外,各种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3、其他善后工作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还应当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成的工程和已购材料,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将自有机构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此外,根据《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施工单位还应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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