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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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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审查起诉法定期限是一个月,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案件可延长至一个办月。办案的期限一般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一些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考虑的,在这期间要多证人、被害人等的各个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进行侦查,这样可以减少在判决后出现错误;但是为了防止案件的裁决时间不会过分的延长,所以在办案过程中还是希望公安机关能够自行提交有力的有效的并且充分的证据,这样检察院才能及时的对案件本身做出裁决。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果真的做出了一些逾越国家法律底线的事情,坐牢肯定是时间早晚的事情,但在法律上,审查起诉在刑事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检察院不可能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材料之后,看都不看就直接起诉。被退回补充侦查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不起诉的情况都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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