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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双方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三)年度工资水平或者工资总额、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四)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五)福利待遇;(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标准;(七)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八)学徒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九)违约责任;(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就最低支付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等进行协商。双方协商的最低支付工资标准,应当高于政府颁布的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应当遵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约定的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实行年薪制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增长和企业经营者年薪增长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协商。
职工方提出或者答复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确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可以代替本级工会提出要约或者作出答复。
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参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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