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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
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和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违法占有企业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企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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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的征集、评估、公示、担保、风险控制和失信追究制度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集群发展。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应当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吸引全省中小企业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将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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