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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户籍和档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员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订购报刊或者图书、参加社会团体或者学术研讨会。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外,不得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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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和服务;(二)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三)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和咨询;(五)支持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六)和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七)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和国际合作交流;(八)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事项及管理使用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小企业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和摊派,强迫中小企业提供赞助;(二)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侵犯、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合法财产;(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四)强迫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评先、达标和培训;(五)强迫中小企业订购报刊、书籍、音像制品或者做广告等;(六)强迫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购买有价证券;(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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