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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之后奖惩办法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应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订。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
职工奖惩条例是相对于国有企业的,目前事实上已废止,每个单位都可以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制定自己的劳动纪律。 废止文件:1、《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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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惩种类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其中: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记大功、升职或晋级,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有薪假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经济处罚包括降薪、罚款、扣发奖金。二、奖励条件 1、维护团体荣誉,重视团体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2、研究创造成果突出,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3、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具有成效者; 4、积极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表现优秀者; 5、节约物料、资金,或对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6、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7、以公司名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者; 8、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9、具有其他特殊功绩或优良行为,经部门负责人呈报上级考核通过者。三、惩罚条件 1、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3、贪污挪用公款或盗窃、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4、虚报、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年报、报表、人事资料者; 5、泄漏科研、生产、业务机密者; 6、谩骂、殴打同事领导,制造事端,查证确凿者; 7、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生产秩序者; 8、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 9、管理和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者; 10、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费公物者; 11、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12、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发生错误者; 13、因疏忽导致设施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 14、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者; 15、对有期限的指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 16、拒不接受领导建议批评者; 17、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18、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听之任之者; 19、玩忽职守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2006.1.11进入公司,2006.3.24离开。开始有10天无薪培训期,春节放假,在试用期内工作了整整6个星期,实际你们还是学生,是一名大四的学生,已经回到学校准备毕业论文了。单位给你的可以说应该是实习期间的劳务费。用人单位不应该使用廉价劳动力,但是用人单位要求长久、持续地为企业创造效益。现在这只是你们毕业前走向社会的第一课。
企业可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制订自己的奖惩条例。用人单位做的规章制度如果进行了公示的话,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理由是被《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取代。该条例的废止,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使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空间有所缩小。在处理程序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无具体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尚有部分规定,废止后,对职工亦有部分影响。企业在管理理念与方式上应作相应调整。员工在企业需要遵守企业相应规章制度并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若员工违反相应规章制度或没有完成相应岗位职责,企业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随着该条例废止,企业应当杜绝过去依靠行政手段、领导意志对员工进行管理的现象。奖惩办法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应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订。但部分企业一直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管理员工,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内部奖惩办法。该条例废止,国家规定的处罚方式与情形就失去了法律支持。该条例虽然只适用于国有或集体企业,但很多其他性质的企业也深受影响。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因此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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